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启东市关于对党内问责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

作者:启东廉政网 发布日期:2021-02-26 访问次数:
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“两个责任”,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,着力增强问责工作的政治性、精准性、实效性,督促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,勇于担当作为,2021年1月下旬,市纪委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党内问责案件评查工作。目前,评查工作已经全部结束,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:

一、基本情况

本次案卷评查范围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已办结的党内问责案卷,由各单位自行抽取2件参加评查。评查内容包括实体、程序、归档等方面。本次评查共收到问责案卷25卷,市纪委党内问责案卷评查组逐一对案卷进行了评查。

二、总体评价

总体来说,各单位(部门)能够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责任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和年初下发的《启东市纪委监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》,切实贯彻落实问责职责,问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。从评查结果看,各单位(部门)能够及时将问责案卷进行归档和登记,问责程序相对规范,卷内材料相对齐全,文书制作相对完整,卷宗质量总体较好。

三、主要问题和不足

一是问责程序执行不够规范。个别单位(部门)没有及时、完整履行问责相关程序,只有问责调查报告、问责决定书,缺少呈批、听取意见、会审等关键环节,问责程序不全。有的问责案卷中,党委会讨论问责决定时间早于问责审批、问责审查报告及建议书作出的时间。有的问责案卷中,问责建议书作出的时间早于问责审查报告及听取意见笔录的时间,程序不规范。有的单位(部门)未能及时做好问责决定的执行、被问责事项的整改和对问责对象的回访教育等方面的工作,执行问责“后半篇文章”程序缺失。

二是问责条款适用不够准确。部分单位(部门)对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第七条关于问责情形的适用未注意仔细甄别,没有充分认识到前十项中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”的前提,把本应引用第十一项“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”的情形,引用了前十项的条款。个别单位(部门)对问责方式的条款引用不准确,混淆了对党组织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条款。

三是卷内材料归档不够完整。有的单位(部门)部分材料缺失,未将归档人事的材料、整改等相关材料收入问责卷宗内。有的单位(部门)收集材料不完整,未制作被问责对象的简历,有的简历未附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有瑕疵,如在问责某副科职领导干部的问责卷宗内,缺少被问责对象职务分工的佐证文件。

四、工作要求

一是深入学习领会,提高思想认识。各单位(部门)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讲话精神,充分认识提升党内问责工作规范化水平,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,应当高度重视,狠抓贯彻落实。

二是坚持应问尽问,改善问责主体单一化问题。2020年,全市党的工作机关实施问责数共2起,为全市问责总数的2.41%,占比较低。党的工作机关要切实增强问责主体意识,认真履行问责主体责任,积极主动依据职能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,特别是对落实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、思想建设缺失、组织建设薄弱、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以及本领域本行业发生突出问题的,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问责。相关派驻纪检组要进一步强化派驻机构监督职能,督促和协助被派驻单位精准规范开展问责工作。

三是强化程序意识,精准规范问责。各单位(部门)要认真学习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《启东市纪委监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,不断强化程序意识,规范问责程序,在问责的启动、调查、报告、审批、实施等各个环节坚持依规依纪依法;在问责条款的适用上,要注意分析具体情形,精确引用,切实做到问责工作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规范。

四是坚持问题导向,提高问责质效。各单位(部门)要认真书写问责“后半篇文章”,在问责决定的执行、问题的整改、回访教育等方面不断加强。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,要对照检查,举一反三,认真寻找原因,积极加以整改,并以案卷评查工作为切入点,不断提高承办人员的案卷制作水平,切实提高问责工作质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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